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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一、有毒者。
二、易生不良化學作用者。
三、足以危害健康者。
四、其他經風險評估有危害健康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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