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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申請案件辦理初審,申請人檢附之書表、文件或資料不完備者,得通知補正。
申請人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於前項期限屆至前,請求補正展期,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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