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輸入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逐批查驗:一、依國內外產品衛生安全資訊或科學證據,對人體有危害之虞。二、依食品藥物署所定產品年度查驗計畫(以下簡稱查驗計畫)列為逐批查驗。三、報驗義務人前一批為加強抽批查驗之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四、採監視查驗之產品,連續二批檢驗不符合規定。五、查驗機關認有必要予以逐批查驗。逐批查驗產品未完成查驗程序前,再申請查驗之產品,仍依逐批查驗方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