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查驗之查核、抽樣,於產品存置處所實施。產品由整櫃貨櫃裝運者,應於集中查驗區或經食品藥物署認可之特定區域實施;其單一貨櫃抽樣耗時長久或有其他困難者,並得要求拆櫃進倉為之。前項查驗,報驗義務人應予配合,且不得指定抽樣之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