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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查驗機關辦理查驗所需樣品,以無償方式取得,其數量以足供檢驗所需者為限。
抽取樣品,應開具取樣憑單予報驗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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