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責任廠商之銷毀行動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為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