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責任廠商應於物品回收之過程中,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回收進度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資料:一、通知下游廠商家數或人數、日期及方式。二、回應廠商家數及其持有該物品之數量。三、未回應廠商家數或人數。四、已回收物品數量。五、回收物品保管地點,及負責保管之人員。六、查核次數及結果。七、預計完成之期限。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報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