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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各項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成分含量標示之方式:應以每顆(或錠、粒)為單位標示含量,並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顆(或錠、粒)數及每顆(或錠、粒)所提供每日基準值百分比;對未訂定每日基準值之成分,應於每日基準值百分比處加註「*」符號,並註明「*基準值尚未訂定」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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