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條化粧品製造業者,應依其組織結構及產品類型,設計、建立、導入及維持合適之文件化系統。前項系統,應包括所有本準則所規範作業歷程之紀錄,避免言語溝通之闡釋、資訊遺漏、混淆不清或錯誤之風險。第一項系統之建置及管理,得以電子化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