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化粧品製造場所之設備校正,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與產品品質有關之實驗室用及生產用之量測儀器,予以定期校正。二、校正結果不符合允收基準之量測儀器,予以適當識別並停用。三、調查前款情形,確認對產品品質之影響,並採取適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