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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情節重大,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宣傳或廣告就同一產品宣稱醫療效能,經主管機關連續裁處仍未停止刊播。
二、宣傳或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生人體健康之傷害或致人於死。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前二款情節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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