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隔離醫院收治傳染病病人之原則如下:一、第一類及第五類傳染病病人,以收治於應變醫院為原則。二、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四類傳染病病人;必要時,得收治於隔離醫院。前項醫院於未發生傳染病疫情時,傳染病隔離病房得移作一般病房使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收治病人之地點應依中心指揮官之指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