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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為收治需隔離治療之傳染病病人,主管機關得指定隔離醫院,並自其中指定應變醫院。
前項醫院之指定作業程序,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一、由地方主管機關就轄區特性、醫療設施分布,醫院軟硬體及收治量能等,選擇適當之醫療院所指定為隔離醫院;並得依轄區特殊防疫需要,指定應變醫院。
二、由區指揮官就網區醫療資源分配,自前款隔離醫院名單中選擇適當之醫療院所,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應變醫院。
三、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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