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獎勵之事項如下:一、主動通報發現傳染病(源),並經主管機關證實者。二、發生重大疫情時,積極參與救治病患、協助防治或防止疫病傳播有功者。三、對防疫業務之研究、策劃、推行或提供興革意見,具有重大貢獻者。四、對突發性傳染病、生物病原攻擊事件,能積極執行應變作為,具有重大功績者。五、協助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傳染病防治工作,顯有績效者。六、其他辦理防疫工作具有重大功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