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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船舶衛生管制或免予衛生管制證明書費,以船舶噸位計算;其收費基準如下:一、一千噸位以下:每張新臺幣三千元。
二、超過一千至一萬噸位:客船,每張新臺幣五千元;其餘船舶,每張新臺幣四千元。
三、超過一萬至五萬噸位:客船,每張新臺幣六千三百元;其餘船舶,每張新臺幣五千元。
四、超過五萬噸位:客船,每張新臺幣七千五百元;其餘船舶,每張新臺幣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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