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船舶衛生管制或免予衛生管制證明書費,以船舶噸位計算;其收費基準如下:一、一千噸位以下:每張新臺幣三千元。二、超過一千至一萬噸位:客船,每張新臺幣五千元;其餘船舶,每張新臺幣四千元。三、超過一萬至五萬噸位:客船,每張新臺幣六千三百元;其餘船舶,每張新臺幣五千元。四、超過五萬噸位:客船,每張新臺幣七千五百元;其餘船舶,每張新臺幣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