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人員薪資及津貼補償計算自徵調日起至結束日止,其補償項目及基準如下:一、薪資部分:比照原日薪計算。(一)任職於公立醫療機構人員:由原任職機構發給;如原任職機構未發給者,由設立機關發給。(二)任職於私立醫療機構人員:由設立機關發給。二、津貼部分,由設立機關依其擔任下列職務之一發給:(一)醫師:每人每日新臺幣一萬元。(二)護理人員:每人每班新臺幣五千元。(三)前二目以外之醫事人員:每人每日新臺幣二千元。(四)其他人員:每人每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