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辦法所定指定、徵用或徵調,應以書面為之。但有緊急需要時,該書面得於指定、徵用或徵調後三日內補發之。傳染病已獲控制或無傳染之虞時,設立機關應依指揮官指示或經報准解除指定、徵用或徵調,並於解除後三日內補送書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