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所稱設立機關,指依本法第五十三條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以下簡稱指揮官)之指示,指定或徵用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設立檢疫或隔離場所,並得徵調人員協助防治工作之各級政府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平時應建置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及防治工作人員名冊,並依傳染病特性、醫療機構之醫療品質、公共場所之適用性及醫事人員傳染病防治專長等,予以分類規劃、造冊後並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每半年更新一次資料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