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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中心得邀集相關機關之副首長或指定代表一人為本中心之成員。
本中心得依任務需要設若干處,並得分組辦事。
前項各處分置主任一人,由指揮官指派之。
指揮官得視流行疫情應變需要,機動調整各處之任務編組、人員規模及其進駐時機。
各處任務,必要時,得請相關機關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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