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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中心指揮官統一指揮、督導及協調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間團體執行防疫工作;必要時,得協調國軍支援。
指揮官得指派副指揮官一人至三人,襄理本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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