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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研判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程度,認有必要時,得提具體防疫動員建議,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指派指揮官。
前項所稱流行疫情嚴重程度,指重大傳染病流行、生物病原攻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研判需應變動員等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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