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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之獎勵或補助:一、提供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逕行變更原計畫書並執行。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就補助之核准所為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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