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獎勵或補助:一、申請之日前五年內,執行政府計畫曾有重大違約紀錄或違反法令規定。二、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之期間尚未屆滿。申請者有前項情形,其已受獎勵或補助者,應撤銷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返還其獎勵或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