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下列事項,給予適當之獎勵或補助:一、中醫藥研究及發展。二、中藥製劑創新及開發。三、中藥藥用植物種植。前項獎勵或補助之對象、條件、申請程序、額度、審查、核准、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