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教學醫院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擬訂之特殊治療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治療目的。二、治療方法,包括所需藥品或儀器設備。三、接受治療者之標準。四、治療主持人及主要協同人員之學歷、經歷及其所受訓練之背景資料。五、有關文獻報告及其證明文件。六、預期治療效果。七、可能傷害及處理。八、評估及追蹤或復健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