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轄區下列事項:一、民眾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之方案規劃及執行事項。二、中央訂定之病人服務與權益保障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三、病人就醫與權益保障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執行事項。四、病人醫療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及執行事項。五、病人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六、病人資料之統整事項。七、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督導及考核事項。八、其他有關病人服務及權益保障之策劃、督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