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地方主管機關應邀集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律專家、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辦理轄區下列事項:一、促進民眾心理衛生之諮詢事項。二、精神疾病防治研究計畫之諮詢事項。三、精神照護機構設立之諮詢事項。四、病人就醫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申訴案件之協調及審查事項。五、其他有關精神疾病防治之諮詢事項。前項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至少應有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