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推動各級學校心理衛生教育,建立學生心理輔導、危機處理及轉介機制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前項工作之推動及建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心理衛生教育課程內容,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