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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指定機構或團體執行強制社區治療時,應告知嚴重病人治療之方式與目的。
但告知顯有礙治療之執行,致難以達到強制社區治療之目的者,不在此限。
前項以不告知嚴重病人方式為之者,指定機構或團體應於相關文件載明事實理由,並應告知保護人,取得其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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