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自殺防治工作,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推廣生命教育。二、製作及推廣自殺防治教材及宣導品。三、依年齡別及高風險群,推動自殺防治服務措施。四、加強民眾認識精神疾病及防治憂鬱症。五、推廣防範自殺之主動助人與求助觀念及方式。六、建置關懷網絡機制及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之協助方式。七、分析自殺死亡或通報資料,並監測趨勢變化。八、降低高致命性自殺工具之可取得性。九、辦理自殺防治專業人員教育訓練。十、加強自殺防治之研究。十一、其他自殺防治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