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人員應自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後二十四小時內,依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自殺防治通報系統進行通報作業。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通報內容,包括可得知之自殺方式、自殺行為人資料、自殺原因與處置情形及通報人聯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