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辦理自殺防治現況調查,包括下列事項之蒐集、彙整及分析:一、全國推行自殺防治工作實施成效。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行自殺防治方案實施成效。三、自殺通報及自殺死亡資料。四、特定人口群自殺涉及第九條之相關資料。五、民眾對自殺防治之認知、態度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