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驗光人員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45條

驗光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或第二項第一款但書規定,為未滿六歲之兒童驗光。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將當事人轉介至醫療機構。
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