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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驗光人員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驗光所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准變更登記。
驗光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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