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藥師;其已充藥師者,撤銷或廢止其藥師證書: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依本法受廢止證書之處分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