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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電子簽章,應憑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憑證為之。
但醫療機構訂有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之其他簽章方式者,得依其方式為之。
前項醫事憑證及其附卡、備用卡之核發、換發、補發,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並得收取證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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