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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以下簡稱電子病歷),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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