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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慢性醫院不得設加護病房、手術室、急診等設施。
慢性醫院設置標準,規定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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