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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醫師執業,應辦理登記其執業科別,並應以其執業醫療機構經核准登記之診療科別範圍內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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