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醫院之診療科別,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之分科或細分科登記設置。
前項辦法未規定之分科或細分科,醫院得依需要登記設置。
但細分科之登記設置,應經依前項規定登記設置之診療科別,始得登記設置其細分科。
依前項規定登記設置之診療科別,開業執照不予登載。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