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醫院之診療科別,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之分科或細分科登記設置。前項辦法未規定之分科或細分科,醫院得依需要登記設置。但細分科之登記設置,應經依前項規定登記設置之診療科別,始得登記設置其細分科。依前項規定登記設置之診療科別,開業執照不予登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