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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醫療機構開業執照,應登載下列事項:一、申請人。
二、醫療機構名稱。
三、負責醫師。
四、診療科別。
五、開放使用床數。
六、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登載事項。
醫療機構之診療科別,非符合本標準規定者,不得申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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