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醫療機構開業執照,應登載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二、醫療機構名稱。三、負責醫師。四、診療科別。五、開放使用床數。六、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登載事項。醫療機構之診療科別,非符合本標準規定者,不得申請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