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廢止許可,其未完成之清除、處理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於限期內委託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理,並將執行完成之報告書送本署備查。二、逾期不為清除、處理時,依本法第七十一條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