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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廢止許可,其未完成之清除、處理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於限期內委託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理,並將執行完成之報告書送本署備查。
二、逾期不為清除、處理時,依本法第七十一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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