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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十五日前向本署申報前半年之營運及操作紀錄,其申報格式及保存方式,準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之規定。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完工開始營運之實際營運月數不足半年時,前項營運及操作紀錄以實際營運月數申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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