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共同清除機構其共同清除營運許可證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一、申請書。二、原發營運許可證。三、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名冊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但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者,並應檢具投資名冊及其各該投資比例等證明文件。四、主任管理員名冊及其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之合格證書。五、醫療廢棄物清除設施及工具清冊(含清運工具車籍資料)。六、醫療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去處證明文件。七、其他經本署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