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共同清除、處理營運許可證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五個月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逾期應重行申請許可。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