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促進醫療事業發展之獎勵。二、提升預防醫學與臨床醫學醫療服務品質及效率之獎勵。三、為均衡醫療資源,辦理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及其他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獎勵。四、管理及總務支出。五、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