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醫療法人應揭露最近五年度之財務資訊:一、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收支餘絀表或損益表。二、重要財務比率分析。三、其他足以增進對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或其變動趨勢之重要資訊。前項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收支餘絀表或損益表之格式、重要財務比率分析計算之公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