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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受獎勵機構執行本辦法所定之獎勵項目,其有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即予廢止或停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獎勵;該機構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相關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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