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辦法獎勵之對象如下:一、醫療機構。二、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三、精神復健機構。四、衛生財團法人。五、藥局。前項各款機構或法人申請獎勵時,公立機構,以其代表人為申請人;私立機構,以負責醫事人員為申請人;法人或其他團體附設機構,以該法人或團體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