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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前條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以下簡稱法醫部門)應提供下列服務:一、法醫鑑定。
二、法醫師法第九條所定檢驗或解剖屍體。
三、法醫諮詢。
四、法醫教學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為提供前項服務,得排定時間,直接受理民眾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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